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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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8个无罪辩护要旨
发布时间:2021-05-12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配置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辩护该罪时,应当重点审查如下三点:(1)是否属于“帮助”行为;(2)毁灭、伪造的是否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3)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以上三点必须同时满足,否则不成立该罪。

如下关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8个无罪辩护要旨是我从十个有价值的无罪不诉案件中总结出来的,以期对刑辩同行辩护该罪提供些许参考。

无罪辩点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案号:三渑检公诉刑不诉〔2019〕38号;

无罪辩点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仍帮助其毁灭证据。

不诉要旨:不能证明薛某某安排贺某某更换监控硬盘,也不能证明贺某某明知该酒店发生刑事案件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而更换监控硬盘,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号:中检刑刑不诉〔2019〕20号;

无罪辩点三:目前无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标准,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对侦查活动妨害程度较小,难以认定其帮助毁灭证据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不诉要旨:曾某拆除监控设备硬盘,虽然妨害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但由于帮助毁灭证据罪需要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目前无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标准,曾某所拆除的监控视频在本案中对事实的证明作用以及对侦查活动妨害程度较小,故难以认定曾某实施帮助毁灭证据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案号:铅检公诉刑不诉〔2018〕81号;

无罪辩点四:仅行为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认定行为人帮助毁灭证据的证据不足。

不诉要旨1:伊某某明知马某某收购他人盗窃的水泥而帮助转移、销售的行为,只有伊某某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照片无法证实炉子内的灰烬系其烧掉的账页,故伊某某帮助毁灭证据的证据不足。

不诉要旨2:廖XX帮助毁灭证据行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廖XX和喻XX在侦查阶段虽均有多次有罪供述,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二人均翻供,廖XX称是公安机关要求自己配合指认喻XX杀人抛尸的事实,且自己指认抛尸线路的过程是按照公安机关的指引进行的,自己没有帮助抛尸的行为,公安机关无法提供廖XX第一次指认抛尸线路的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喻XX称被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殴打才作的第一次有罪供述,其本人没有杀害妻子,之后的有罪供述也是害怕被打,而第一次的有罪供述公安机关没有提供同步录音录像以证实讯问的合法性。同时,本案除了被不起诉人廖XX和喻XX的口供外,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而二人的有罪供述在细节上也存在矛盾之处,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号:黑牡铁检刑不诉〔2018〕22号;渝检一分院刑不诉〔2014〕4号;

无罪辩点五:虽然有帮助毁灭证据的主观故意,但实际上毁灭的不是本案的证据。

不诉要旨:根据宾馆服务员甘某某的证言,屈某某拿走的电脑主机是宾馆前台用于住宿登记扫描身份证的主机,而不是宾馆监控的主机;根据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宾馆前台的主机和监控的主机没有关联,且宾馆监控的主机案发后也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屈某某虽然有帮助毁灭证据的主观故意,但是其实际上毁灭的不是本案的证据,也就不符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案号:安检刑不诉〔2018〕31号;

无罪辩点六:主观不明知实施的行为系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且帮助行为不明显。

不诉要旨:某甲主观方面既不明知放在其家中的钥匙是涉嫌犯罪的作案车辆钥匙,也不知道陆某丙拿走了自己的手机及为何拿走手机;客观方面陆某甲也未实施明显的积极帮助行为,故被不起诉人陆某甲没有犯罪事实。

案号:丰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

无罪辩点七:是否具有帮助毁灭证据的共同犯罪故意存疑,是否实施了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存疑。

不诉要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刘某某及汪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了汪某某实施了擦除养老院走廊地面的部分血迹的事实,对汪某某是否具有帮助毁灭证据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否实施了帮助毁灭尸体等严重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号:西检刑不诉〔2016〕3号;

无罪辩点八:系受人指使实施协助,帮助毁灭证据的故意不明确。

不诉要旨:王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的主观故意不明确,且据以证实王某某具有帮助毁灭证据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第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客观上虽存在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其主观上只是听从耿某甲的安排,受当事人指使或者协助当事人,进而“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故意不明确,帮助毁灭证据的故意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第二,王某某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烧毁作案工具菜刀等证据事实的供述稳定,并未隐瞒;王某某“我听耿某甲的,至于为何收拾房子我不知道”、“耿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你们收拾一下,耿某乙想回家养养,医院太贵了”的辩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该合理性无相关证据予以排除。

案号:赤检公诉刑不诉〔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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