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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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执行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7-08 来源:


  如果提到死刑,大家一般想到枪决,在我国,只有那些犯了重大错误的人才会被执行死刑,死刑作为最终的惩治手段,威慑力也是极大地,而执行死刑的方式有很多种,中国死刑执行方式包括哪些呢?深圳律师网整理了以下中国死刑执行方式有哪些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中国死刑执行方式有哪些

  1、枪毙,即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员(警察,有别于普通警察)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如果一枪打偏了,再补一枪,直至犯人死亡,经过法医确认,犯人已死,然后由法医上前将犯人的有重要价值且完好的器官割下,送往医院,做器官移植用。尸体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属领回尸体。


  2、注射,这是近来使用较多的死刑执行方法,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由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一般顺序为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和心跳阻滞剂),犯人一般在几分钟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经法医确认,通知家属领回尸体,自行火化。由法院决定的。犯人只能申请,至于决定权在法院。现在只有少数的中院(昆明中院、上海的两个中院、太原中院、佛山中院等)具备了执行注射死刑的能力。尤其是太原中院,明确宣布放弃枪决的,这些中院不用罪犯选都是执行注射。其他没有条件的中院,无论罪犯申不申请都是执行枪决。 所以最主要的还是看原判中院有否能力、条件执行注射。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有哪些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三、什么是死缓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它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以上便是深圳律师网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中国死刑执行方式有哪些的内容,综上所述,不管怎么样,死刑都是一个人能承受的最严厉的处罚了,所以我国对于死刑犯还是有一定的“关照”的,比如尽量减轻犯人的痛苦等等。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深圳律师网站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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