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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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刑有哪些适用对象
发布时间:2021-07-14 来源: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这里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没收财产刑有哪些适用对象


咨询:


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回答:


1.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


2.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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