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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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权的侵权形式有哪几种
发布时间:2020-12-16


  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姓名权的侵权形式有哪几种?深圳律师网将在下文中为您具体解答。


  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接下来由深圳律师网为您介绍关于姓名权的侵权形式有哪几种的内容。


  一、姓名权的侵权形式有哪几种?


  姓名权的侵权形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二、姓名权的侵权责任是怎样的?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为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的情形,权利人可以据此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抚慰金(名称权不得主张)等。


  调整上述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户口登记条例》


  三、姓名权的法律特征


  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享有姓名权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以上便是深圳律师网为您介绍的姓名权的侵权形式、侵权责任以及法律特征。姓名权的精神利益是其最基本、最主要的利益,因此侵害他人姓名权的,可能还需要赔偿对方相应的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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