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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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0-12-31

  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当事人想要通过诉讼方式离婚,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更多关于离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深圳律师网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离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法院起诉离婚用带户口本吗

  去法院起诉离婚的时候只要带上离婚起诉书、结婚证、身份证。如果有小孩,只需带上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就可以了。


  三、离婚的诉外调解是什么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婚姻素来是一件大事,因此夫妻双方要慎重做出离婚决定。以上内容就是深圳律师网为你整理的关于离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深圳律师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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