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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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以谁的名义起诉
发布时间:2021-08-15


  在我国大部分的离婚案件中,因为子女抚养权或抚养费的问题往往会产生诸多纠纷。为了维护好子女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体系也是制定了非常多的相关政策。那么抚养费纠纷以谁的名义起诉呢?针对于此深圳律师网为大家搜集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抚养费纠纷以谁的名义起诉

  要看具体的情形,抚养费纠纷案件,如果离婚时双方就抚养费没有约定,或者抚养孩子一方放弃抚养费的,再后悔时,只能以孩子名义起诉。如果约定抚养费,一方不履行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也可以以孩子名义起诉。但是以谁的名义起诉,主张的权利是不一样的。


  1、以孩子名义起诉,本方在此之前,已经垫付的抚养费,是不可以主张的。


  2、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之前垫付的抚养费是可以主张对方返还的。


  本方的主张,只能在诉讼时效内。《民法总则》生效后可以主张起诉前三年的抚养费;在2017年10月1日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主张从起诉之前两年的抚养费。


抚养费纠纷以谁的名义起诉


  二、免除子女抚养费的条件

  (一)由于长期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的一方,经查实确无力按照协议或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且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免除;


  (二)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可以免除;


  (三)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可以免除。


  三、抚养费确定减少或者中止其给付的情况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以上就是为大家搜集的关于抚养费纠纷以谁的名义起诉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合上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离婚时,父母双方没有特殊约定,那么就只有子女才有权利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要求给付抚养费,其他任何人均无权主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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