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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四部委规定讯问录音录像属于证据应随案移送
发布时间:2020-06-11 来源:

两高三部明确规定讯问录音录像属于证据材料》《运用法律解释完全可以认定讯问录音录像属于证据》,详细介绍了讯问录音录像属于证据,既有明确的规定,也有理论依据。

那么问题来了,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属于应当随案移送的证据?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而且早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该条规定的是“案卷材料、证据”,还不够明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自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重要的事情说三篇。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进一步规定,如果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案卷材料和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也有相同的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可见,讯问录音录像属于证据应当随案移送,有明确的规定,最主要的是两个,一是2017年6月27日施行的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讯问录音录像属于证据,二是两高四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所有与前述两规定不一致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批复、答复都不应当再适用。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和执行,需要我们每一个人一点一滴的行动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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