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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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1-01-06

  核心内容: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在本文中,深圳律师网将为您介绍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如下:


  一、限制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


  目前争议较大的是,异议登记之后,名义上的权利人在异议登记期间能否处分其权利。2002年1月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曾明确规定“异议登记后,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在异议登记期间不得处分该不动产”。但2007年正式出台的《物权法》,删除了此项规定,回避了异议登记的效力问题。另外根据《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异议登记效力在于阻断登记的公信力,但并不阻止名义上的权利人处分已登记的权利,只是第三人不能受到登记公信力的保护而已。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社会诚信度不够,法治观念欠缺的情形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应当对名义上的权利人在异议登记期间处分其权利的权利进行限制。


  二、登记机构来不得办理或者暂缓办理名义上的权利人处分权利的登记申请


  如《土地登记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关于登记机构在异议登记期间能否办理名义上的权利人处分其权利的登记申请,目前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土地登记办法》的起草过程中,对此问题出现过比较激烈的争论。《房屋登记办法》在起草过程也曾出现过反复,因为其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就曾规定“异议登记期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而根据《德国民法典》,在异议登记后,名义上的权利人不仅可处分其权利,而且可以申请权利移转登记,登记机构也应当予以办理。如异议最终被法院驳回,则处分登记有效;如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则处分行为无效,申请人可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申请更正登记。笔者同意《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之规定,即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或者暂缓办理名义上的权利人处分权利的登记申请,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目前之法治环境下,这样规定不仅操作简便,而且可以有效地维护交易安全,防止出现交易秩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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