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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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产生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发布时间:2021-09-12

为什么会产生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的加速,近年来,涉及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的纠纷呈现日益增长的态势,各级法院受案审理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主要表现为临近大城市的周边郊区农村、已经被城市规划界定为建成区的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出租收益、征地拆迁补偿和集体收益分配等方面,村委会和村民之间争议和矛盾较多。一起跟着深圳律师网来了解一下的有关内容吧。

为什么会产生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1、纠纷产生的原因和社会影响


城市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推动了大城市向周边农村索取土地的渴求。城市化和工业化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以中心城市特别是省会城市为区域发展的突破口,引领和带动周边整体发展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的原因之一。大城市吸附周边资源的能力超乎强大,人口向大城市净流入也成为必然,最终所有资源的稀缺性以高昂的土地和房屋价格进行了表现。在这个过程中,大城市周边农村的失地农民对土地补偿的博弈就变得异常激烈。


集体经济组织中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差异很大。村委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组成人员主要包括村长、各村民小组组长、治安保卫委员、人口计生委员、会计等,一般在村支书带领下开展工作。村委会是我国广大农村的基层自治组织形式,在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公共社会管理和灾难社会救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村委会及其组成人员的利益诉求与村民利益诉求并不总是保持一致,如“外嫁女”不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大多被写入了村规民约,但何为“外嫁女”村委会与村民争议颇多,背后主要是对土地补偿的博弈。



村委会管理能力普遍较弱,村民整体素质不高,面对巨大利益博弈时,村委会在如何协调村民利益诉求和拆迁、征地补偿政策之间左右为难,加之,村委会经办补偿事宜过程中存在窃取利益的机会,使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越发复杂、难解,往往容易让小的纠纷酿成群体事件。


2、纠纷的诉讼现状


基层法院对此类纠纷的裁判往往畏首畏尾,大多从维护自身利益和配合当地拆迁补偿政策出发,一再要求作为原告的村民和作为被告的村委会调解结案。在双方无法调解的情况下,基层法院往往不是依据《物权法》、《村委会组织法》进行判决,甚至有的判决依据《村规民约》,导致案件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数量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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