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知情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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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情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12-06


  处理业主知情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


  1、《物权法》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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