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流物返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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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流物返还纠纷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1-12-06

漂流物返还纠纷的法律依据


核心内容:漂流物返还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79条,《物权法》第114条的规定。


处理漂流物返还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79条,《物权法》第114条的规定。


1、《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2、《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漂流物含义


漂流物,通常是指漂浮于水面的物品:漂流物返还纠纷是指漂流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请求拾得漂流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人归还漂流物的纠纷。漂流物与遗失物一样,都只能是动产。遗失物是指有主财产,即明确有权利人的动产:而漂流物则可能是有主动产也可能是无主动产。如果属于有主动产,则适用与遗失物返还请求相关的法律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并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招领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则收归国家所有。对于无主财产,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其所有权应当归国家所有,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如果漂流物属于国家文物的,则适用《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漂流物返还纠纷的管辖范围


漂流物返还纠纷主要是动产返还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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