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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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11-30

民法典的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有哪些


在做动产抵押合同签字手续的时候,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办理,而且原则上来说,在签订之后是没有办法对抗善意第3人的,涉及到的损失应该是合同双方确定。那么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有哪些呢,深圳律师网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参考。

一、民法典的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二、动产抵押合同何时生效


动产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两方面含义:


1、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


2、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实现抵押权后,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前位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受偿。而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即抵押财产登记后,不论抵押财产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


将动产抵押给其他人获得相关的钱财的,一般都是需要签订抵押合同的,在抵押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将这个动产抵押给了其他人,但是第三方是属于正常价格购买的,而且取得了该抵押财产,原则上来说就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深圳律师网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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