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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和运用
发布时间:2020-08-01 来源:深圳律师网

什么是刑事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和运用


一、刑事证据的收集: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范围、程序收集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

1.证据收集的目的:为了如实反映案件本来面目。

2.证据收集的主体:

A.公安司法人员;

B.律师。

3.证据收集要求:

(1)合法性:要求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2)及时性;

(3)深入细致;

(4)深入实际,采取专门手段和依赖群众相结合的基本方法;

(5)真实性要求:客观全面;

(6)法院对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

A.注明证据名称、收到时间、件数、页数、是否原件等;

B.由书记员或审判员签名。

  

二、证据保全是指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证据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通过法定的保全方法,使其稳定化、定型化,保持其原样、原意,长期不变。

1.证据保全的目的:

A.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B.使证据具有法律上效力。

2.证据保全的方法:

A.言词证据:主要采用录音、笔录方法保全;

B.一般证据:应开列清单、附卷保存、同案移送;

C.痕迹:采用不同的方法保全。

  

三、刑事证据的审查,即审查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据的合法性。

1.审查内容:

A.对每个证据逐一审查核实;

B.对案件全部证据综合审核。

2.审查步骤:

A.单独【按时间、主次顺序】审查;

B.纵向、横向对比审查;

C.综合审查。

3.审查方法:

①鉴别法;

②对比法;

③验证法;

④印证法;

⑤质证法;

⑥对质法等。

  

四、刑事证据的运用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需遵守以下原则 :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2.严禁刑讯逼供;

3.一切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4.案件事实清楚并有相关证据证明;

5.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原则;

6.运用间接证据规则:

A.相互依赖性;

B.关联性;

C.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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