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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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好律师应如何面对庭前审查证据
发布时间:2020-08-06 来源:深圳律师网


一名好律师应该对庭前审查证据有足够的、正确的认识,这些不是通过天平者法考就能掌握的,需要大量的实践经验积累。我们知道,证据是案件事实的基础,尤其是在许多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纳和采信与否,小而言之涉及到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大而言之涉及到被告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被剥夺或者被限制。


因此,作为专门从事刑事业务的法律人,在案件证据输向法庭之前进行精而细的审查判断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样做的目的,既可以使因证据不足导致案件事实不清的这一类案件被拦截下来,从程序上保证案件的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进一步延伸,节省司法资源,还可以使输向法庭的证据能够保证实质意义上可采信的程度增加,避免案件质量出现虚空状态。根据经验,就庭前审查证据的问题,主要有5点:


1.审查证据要认真细致


1.1不要遗漏任何一份指控证据,包括对行为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


1.1.1对行为人不利的证据,既包括对行为人成立犯罪不利的证据,也包括对行为人量刑不利的证据。


1.1.2对行为人有利的证据,既包括对行为成立犯罪与否有利的证据,也包括对行为人量刑有利的证据。


1.2不放过任何一点证据纰漏或者证据瑕疵


证据纰漏是指指控证据中,证据组集或者证据链集中的一份或者多份证据或者缺少形式要件,或者缺少实质要件,致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量刑事实的证据链条出现漏洞。


证据瑕疵是指指控证据中证据组集或者链集中的一份或者多份证据,或者在证据能力方面出现瑕疵(缺陷),或者在证明力方面出现瑕疵(缺陷)。


通过大量实证案例可以得出结论是:这两种情况都会使整个证据体系的证明标准降低。


2.审慎对待言词证据


对于言词证据一定要审慎对待,主要原因有:


2.1言词证据并不都是原始证据


在司法实务中,容易使人产生误区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的直接意思表达而没有考虑到这些笔录的形成,是经过侦查人员的记录而固定下来的,这就不排除在的言词性笔录经过一些侦查人员的加工和转述,作为从事司法实务的我们一定要客观理性的认识到这一点。


2.2言词证据大部分在内容上存在真假相间或者相互矛盾


在还没有完全建立以审判为中收的刑事司法运行机制下,侦查人员的有罪推定思维仍然没有淡出,加上各种考核机制仍然在运行,以及侦查人员的侦查观忧于证据观的理论等多种因素的糅合,致命言词证据在三性特征上存在很多问题,尤为突出的是记载案件事实部分真假相间甚至相互矛盾,审查判断庭前证据要加以重点关注,不放过任何一份带病的言词证据。


3.大胆怀疑鉴定意见


有一些国家把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称为“科学法官”,这样的称谓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司法人员不是通才、全才,对需要用科学手段进行解读的专业性问题,必须借助这些专业意见才能准确把握案件事实。


但由于这些年我们国家在司法鉴定领域无论是顶层制度设计还是中观上的司法鉴定管理,或者微观上的个案鉴定,都出现了一些问题,所以提醒大家注意,在现实办案过程中不要过于迷信司法鉴定的意见。要大胆怀疑和质疑司法鉴定的意见,这才是把握好案件质量的核心要素。


4.一定要重视审查同步录音录像


新刑法诉121条所规定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际上也是对54条至58条非法证据审查判断的一种辅助手段,是司法文明化的重要举措,是遏制错案、冤案出现的一个关口,我们在办理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无期徒刑、死刑案件时绝不要偷懒,对非法证据的筛除必须重视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判断。


5.要重视审查判断量刑证据


    一直以来形成的司法传统,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辩护律师都把视野放在了定罪证据和定罪事实上而忽略了量刑证据和量刑事实,从彰显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无论是哪个角色去这样对待这个问题,都是有失偏颇的。而作为辩护律师如果只重视对定罪证据的质疑和审查判断的忽视而将量刑证据和量刑事实纳入视野,轻者说是业务素质出了问题,重者就是未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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