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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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试用买卖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1-04-10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试用买卖的情形


一、试用买卖的概念、特征

1、试用买卖的概念


试用买卖指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或检验,若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认可该买卖,则买卖合同自认可时生效的特殊买卖。


2、试用买卖的特征


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该买卖合同附生效条件(随意条件),自买受人认可时生效。


二、下列买卖不属于试用买卖

1、约定的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无认可权)。


2、约定第三人经实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原因:买受人无认可权)。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原因:其实质是在一个生效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享有任意变更权)。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原因:其实质是在一个生效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享有任意变更权)。


三、买受人的认可权

1、认可是权利,而非义务


买受人拒绝认可,无须任何理由。


2、认可权是形成权


即使在试用期内,出卖人不再愿意将标的物出卖给买受人,只要买受人认可,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3、须在试用期内认可


试用期的长度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又不能按照漏洞填补规则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4、认可是否具有溯及力


对此有争议,大陆通说观点认为,买受人的认可无溯及力,买卖合同自认可时生效,而非溯及自成立时生效。


5、认可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可采用三种方式认可:


明示认可:即买受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表示认可。


以推定方式认可:即买受人通过实施特定的行为予以认可。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构成认可;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构成认可。


以单纯沉默的方式认可: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四、买受人拒绝认可的效果

1、买受人拒绝认可的,买卖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不能说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应当返还标的物,但不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此点与分期付款买卖不同)。


2、拒绝是形成权,可以采用明示或者推定的方式。


试用期内或者试用期满,买受人向出卖人返还标的物,可推定其具有拒绝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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