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可以主张预期利益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解析及延伸:如果允许口头订立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极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家多次出台了该合同的范本,附在此,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