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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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纠纷的管辖
发布时间:2021-04-25

  我们都知道定金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而签订的合同。而依据《担保法》,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合同中应约定定金交付的期限。那么,当定金合同发生纠纷时,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呢?现由深圳律师网为大家介绍。


  一、定金合同纠纷的管辖


  定金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由被告住所地或定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定金合同纠纷管辖的注意问题


  在合同当事人仅履行了合同中定金条款的约定,而未履行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认定为“实际履行”。《意见》中的“实际履行”,对于购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际履行了交货义务。


  因此,合同当事人因仅给付了定金而产生合同纠纷,应按照《意见》第18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三、确定定金合同纠纷案由时的注意事项


  与其他担保合同一样,定金合同也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定金合同也具有一定独立性,当事人可以单就定金合同形成诉讼,故《规定》也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只有当事人单独就定金合同提起诉讼的,才将纠纷确定为本案由。


  另,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能依据定金处理。定金种类很多,《担保法》只规定了违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和解约定金,要对定金性质认真分析,以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在确定案由时还需要注意,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的主要争议实质是立约定金纠纷,但因相关纠纷的案由已有了特别规定,就不能适用本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由被告住所地或定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因仅给付了定金而产生合同纠纷,应按照《意见》第18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以上就是定金合同纠纷的管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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