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难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相比较其他民事侵权案件的一个明显特征。知识产权权利的公开性和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使原、被告在举证能力上一开始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加之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不少证据如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互联网上的信息、财务账册等容易灭失或者被篡改,收集、固定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因此,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显得特别重要。
对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两方面的证据:一方面是证明自己有权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即证明申请人是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知识产权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并且具有诉权,如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持有权利人明确放弃或者授予诉权的声明;另一方面是证明其主张法律事实存在的初步证据,如被申请人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对保全证据本身而言,申请保全的证据应当与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关联,且具有证明作用,明显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保全不会被法院批准。要说明申请保全的证据存在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证人年老病重或者旅居国外造成证人证言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由被申请人掌握的财务账册容易被删除、篡改而失去证明力;互联网内容等电子证据容易被删改等。要提供被保全证据的确切线索,包括证据的名称、地点等信息,便于法院选择和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