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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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解除方法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9-12 来源: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那么财产保全解除方法会有哪些呢?下面由深圳律师网为您介绍。


  一、财产保全解除的原因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财产保全解除方法会有哪些

  二、财产保全解除方法会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时,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1、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在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依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法院据此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


  6、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者扣押是有期限的,一般情况下,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期限届满,而人民法院有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


  (一)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二)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三)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四)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一般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如果被申请人同时提供了等价值的担保,申请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法院此时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而在一方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可能存在申请错误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就应当对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为您整理的关于财产保全解除方法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了。综上可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财产保全解除的方法,可能是申请人的原因也可能是被申请人的原因都可能导致财产保全的解除。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深圳律师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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