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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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是一定的吗
发布时间:2020-09-14 来源:

导读: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况下改判并不是绝对的,只能说被发回重审的话是有改判的可能性的,法律上规定的发回重审的适用情形是原来的判决结果确实有错,这种时候改判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是增加了诉讼请求,一审却没有作出判决,那就不一定会改判了。

一、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是一定的吗?


发回重审只意味着有改判的可能,并不是一定会改判,需要根据发回重审的情形由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二、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发回重审和上诉的性质是不一样的,而且发回重审的意味着性质是比较严重的,一审人民法院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像是上诉的案件,那直接是由中级法院来审理的,可是发回重审的话,尽管还是一审的法院进行审理本案的,但中级人民法院为依法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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