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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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20-09-14 来源:

二审程序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发回重审?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和“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需要发回重审。


第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适用的程序,目的是通过二审裁判对可能存在瑕疵的一审裁判进行纠正,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与此同时,为了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审理以及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也规定了在两类情形下,二审法院可将案件发回重审:


一是“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


二是“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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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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