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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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如何启动民事再审程序?
发布时间:2020-09-15 来源:


一、主体、条件和方式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法院对检察监督的处理方式


对于检察监督的处理方式,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进行了细化规定,根据裁判针对案件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方式,不再是一概直接受理。


    (一)、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除外。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三)、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第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告知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1)再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2)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判决、裁定:(1)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一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的判决、裁定;(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二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3)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生效判决、裁定提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


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


 (四)、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1、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2、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3、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5、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五)、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1、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2、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3、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在这里大家要注意的是:前三种是检察院直接提起的,法院应当受理;后两种是基于当事人申请提起的抗诉或检察建议,法院要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才受理。


(六)、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在这里要说明的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基于检察建议启动再审,人民法院无需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这与抗诉启动再审不同。


   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向法庭提交并予以说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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