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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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纠纷的管辖范围
发布时间:2021-09-11

垄断协议纠纷的管辖范围

  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根据《反垄断法》第14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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