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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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发布时间:2022-02-23

  船舶买卖合同在生活当中是比较少见的,这方面大家了解得也比较少,那么船舶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应对怎么管辖呢?下面就由深圳律师网为大家一一介绍一船舶买卖合同的概念、船舶买卖合同的特征、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一、一船舶买卖合同的概念

  船舶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船舶出售给买方,由买方接受船舶并支付价款的协议。船舶买卖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种协商可以由卖方和买方间直接进行,但国际上更多的是通过委托经纪人洽谈,在国内一些造船业或者航运业发达的地方设立船舶交易所,买卖双方可以在交易所内按照其交易流程完成船舶买卖。


  船舶买卖合同是对船舶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在船舶买卖中的权利和义务做出约定,是双方进行船舶买卖的基础,因此在船舶买卖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船舶买卖合同主要是对船舶的船名、技术指标、价款、所有权转移登记、质量担保、违约责任等做出约定,实践中不少冠以“船舶买卖协议”“船舶购买协议书”“购船合同”等名称,本质上都属于船舶买卖合同。


  二、船舶买卖合同的特征

  1、需要办理船舶所有权变动登记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前所述,尽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船舶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因此,为船舶所有权登记的需要,买卖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


  2、合同标的是特定物,合同标的额往往比较大。船舶买卖合同的标的是由船舶的价值决定的。船舶的价值往往十分巨大,一艘船动辄数十万元、数百万元,甚至千万元,特别是随着船舶科技的发展,一些较高科技附加值的船舶逐渐增多,江海直达船舶、特种船舶越来越多,这些船舶的价值很高,涉及这些船舶的买卖合同的标的就很巨大。


  3、船舶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


  三、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买卖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为大家分享的有关“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法律内容,船舶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涉及的标的是比较大的,由买卖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履行管辖职能。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深圳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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