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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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2-02-24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四)项的保赔标的物所在地指保赔船舶的所在地。


  4、《海商法》:


  第九十四条 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


  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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