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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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21-12-20

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的适用范围

1、《民法通则》: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上或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合同法》: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十八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


第三十五条 经政府批准,企业可以分立。企业分立时,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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