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股东出资后享有股权,而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所以,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东投资的分割,分割时应注意不能侵害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一)协商一致原则
我国婚姻法对股权的分割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即双方应就是否同意将出资额转让,转让份额达成一致,还要将转让价格一事达成共识,然后再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不能简单地把股权一分为二,否则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未来发展,而如果仅对最初的投资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由持有股权者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于未持股权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二)协商不成时的处理方案
协商不成时可以由持股份方对另一方作出补偿,当然,一般我们认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公司股权应由持有股权者享有,但按离婚时公司注册资本中所持股权的价值,在其他财产中给予对方一定的价值补偿。
除了上面所述方法外,可以将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转换成货币,再行分割。在实际转换时应考虑公司发展并取得其他股东同意。
以上方法仍不能达成处理一致时,交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