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简而言之,就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看望孩子的权利。
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阻碍。
一、探望子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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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留式。
即父或母将孩子接走,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然后将孩子送回抚养人处的方式。
如:寒、暑假接孩子到身边生活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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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望式。
即父或母去抚养人处,短暂地看望一下孩子,不把孩子带走的方式。
二、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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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行使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次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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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使内容,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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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子女的一方要为另一方探望子女提供方便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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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一方拒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对阻碍的人进行罚款和司法拘留的处罚。
三、暂时中止探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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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另一方或者子女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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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为:1、探望权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如:探望权人患有精神病在发病期的情况;2、探望权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