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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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9-15


  在现代社会,用工关系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关系。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入发展,带动了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提升,同时涌现出更多的个人之间的劳务活动。对于劳务纠纷的相关问题,还有很多人并不清楚。那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有哪些?下面就由找深圳律师网为您解答。

  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由“无过错责任原则”已变更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此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至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赔偿问题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定义,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以下情形视同工伤: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患职业病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以上情形可视为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进行的延伸,本质上仍体现了工伤的三个“工作”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找深圳律师网为您整理的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了。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以及劳动用工市场部分领域规范的欠缺与不完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愈发普遍,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裁判规则仍需完善。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深圳律师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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