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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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1-09-16

什么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为手段和工具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是随着新兴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侵权法上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互联网作为新兴技术,在给社会带来开放、自由的同时,虚拟空间中网络用户道德感和责任感的松弛使得网络成为侵权行为的多发地。网络侵权行为具有隐蔽、超越时空等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点,为此,《民法典》专门设有条文对网络侵权责任作出规定。


网络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上多涉及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是网络平台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提供信息平台或者信息通道服务以及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是直接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如果其提供的内容服务即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的信息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为直接侵权,承担侵权责任自不待言;如果其仅提供网络平台或者信息服务,网络用户利用这种网络平台或者信息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适当,造成损害结果扩大的,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间接的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与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不侵权声明】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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