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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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11-20

导读:现在的雾霾天气越来越多,人们对环境污染的认识也逐步在提高,面对现在社会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我们会有越来越多的关注。那么面对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我国在环境污染方面有何法律依据是值得参考的。下面就让深圳律师网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现在的雾霾天气越来越多,人们对环境污染的认识也逐步在提高,面对现在社会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我们会有越来越多的关注。那么面对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我国在环境污染方面有何法律依据是值得参考的。下面就让深圳律师网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一、固体废物污染的举证责任有什么规定?


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最常见的受污染者没有能力起诉以及举证困难等问题,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现有污染损害赔偿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还规定,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二、什么是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因工业活动或者其他人为原因,导致自然环境遭受污染或者破坏,从而造成他少、人身、财产权益或者公共环境、其他公共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时,侵权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均规定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要其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造成损害的污染者主张免责的,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仟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电子废物全污染责任纠纷、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通过深圳律师网的以上介绍,相信您已经知道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的相关信息,其中深圳律师网还特地为您介绍了环境责任纠纷中的固体废物污染举证责任和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的相关内容。其实环境污染不仅只有这两种,还包括很多方面,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深圳律师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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