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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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11-24

关于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我们随时都可以看到xx小区xxx花盆掉下来砸到人,或者是楼上的东西掉下来砸伤人。这种祸从天降的事情责任怎么划分的呐?今天,深圳律师网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规定。希望可以让大家了解到这一方面法律法规,希望可以让大家以后不再“有苦说不出”。

关于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在实行过错推定的时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请求赔偿,只需举证证明被告是倒塌堆放物的堆放人,及因堆放物倒塌存在损害,而无须举证证明堆放人有过错,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堆放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堆放人主张自己无过错者,应当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则推定成立,即应承担侵权责任;确能证明者,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包括:一是有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行为,即堆放物全部或部分倾倒、坍塌。二是有受害人损害事实,即堆放物倒塌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三是损害事实与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堆放物倒塌的原因,有多种情况:有其自身原因,如堆放方式不当等;也有外在原因,如自然力的原因、第三人的原因等。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因果关系,并不追究导致倒塌的具体原因,而是强调倒塌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四是堆放人有过错。这种主观过错,一般是指堆放人堆放或管理不当,或者存在其他注意义务的欠缺,均以过失方式为之。这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是疏忽或者懈怠。其过失的确定形式,采推定方式。凡堆放物品致人损害,首先推定堆放人有过失,认定其未尽注意义务,无需受害人证明。堆放人只有证明自己已尽相当注意,即无过失,才能推翻推定,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堆放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堆放物致害的一些法律法规。希望在需要的时候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需要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深圳律师网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积极的进行法律知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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