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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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加点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08-07 来源:深圳律师网


加班加点的条件有哪些


一、加班加点的条件有哪些


无论加班还是加点,都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了延长工时的程序及上限。


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加班加点,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


1、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的;


2、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3、必须利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节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了完成国家紧急任务及在旺季急需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任务的;


5、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6、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况下需要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征得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同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加班加点。


二、哪些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


1、厂级高级管理人员和非直接从事生产的中层管理人员;


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部分装卸等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人员;


3、在休息日、法定休假节日和平时夜间轮流值班的管理人员;


4、请事假在一定天数内照发工资的管理人员;


5、未定级的学徒工、熟练工、练习生;


6、受处分发生活费的人员。


三、加班加点工资待遇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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