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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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1-06-21 来源:


导读: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 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可以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提供保证金。2、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保证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法对于不需要逮捕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且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那么能够允许申请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呢?


一、取保候审保证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这是指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以防止保证人串供、隐匿和伪造证据,或者实施其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是指保证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对其产生一定的心理强制,使之不敢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必须是依法享有各种宪法和法律规定权利的中国公民,依法被判处刑罚或者采取了民事、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的人,不能充当保证人。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这是为了便于司法机关随时与保证人联系,了解被保证人的情况;同时也为了在保证人未尽到保证义务时,司法机关可对其处以罚款,追究其经济责任。


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保证人不愿意继续担保或者丧失了担保条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二、保证人的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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