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69536 今日解答6893
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6-20 来源:


在刑事犯罪中,对于财产犯罪不同的数额具有不同的量刑标准,那么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深圳律师网来给你具体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1、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3、抢夺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4、聚众哄抢罪


现行法律中没有具体的数额规定。


5、侵占罪


现行法律没有对侵占罪得到数额进行规定,但是对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进行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敲诈勒索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7、故意毁坏财物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抢劫罪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抢劫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相关问题的具体解答,在实际案件中,如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深圳律师网的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渠道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文章不错,赞一下 阅读:1053次 点赞:
关键词
相关推荐
法律热点
金牌律师推荐
律      师: 张磊
执业证号:
联系方式: 13751006692
律      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      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69536 今日解答6893
相关阅读
最新文章
主页 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