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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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22 来源: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可以指定监视居住的。那么公安机关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哪些规定?以下将由深圳律师网为您详细带来有关于公安机关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哪些规定及其相关的内容。


  在我国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并且只要达成相应的法律规定条件既可以对监视居住的对象进行指定监视居住,因此大家应当了解相关规定。那么公安机关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哪些规定?接下来将由深圳律师网为您带来相关知识。


  一、公安机关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哪些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情形是重大贿赂犯罪,衡量“重大”与否的标准有3个,贿赂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第二种情形是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


  二、监视居住执行机关


  1.由公安机关执行。


  2.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a.由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b.检、法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


  三、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指定监视居住只要符合条件即可,因此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公安机关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哪些规定以及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还介绍了关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的等相关信息。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深圳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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