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赠与小三的财物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张某(男)与林某(女)系夫妻关系。张某于2015年7月与婚外女性章某认识并开始同居,期间,张某给章某购买一辆轿车,价值三十万元,张某又以转帐形式赠给章某10万元钱款,后林某发现,问:林某能否起诉要回全部钱款及车辆?
律师观点:
1、张某与章某的同居行为属违法的同居关系。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伺居”,张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章某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其与林某的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2、张某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共同财产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约定财产份额的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未离婚且婚内未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即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3、张某赠与章某的财物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张某赠与章某的车辆和钱款系张某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未征得林某的同意将上述财产赠与章某,侵犯了林某的财产权;张某与章某之间存在的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赠与财物,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无效。依据合同法规定,张某单独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章某行为的效力亦属无效。
综上所述,林某可向法院起诉追回张某赠与章某的所有财物。
律师提醒:婚外情违反婚姻法的夫妻忠诚义务,属于法律禁止行为,在受赠财物的法律关系中基于违反公序良俗且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