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搜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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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监察机关搜查权限及查封、扣押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0-09-21 来源:


  一般来说,对公民或者相关机构的人身、财产采取搜查、查封或者扣押等强制措施,往往是规定的机关单位才拥有的权力,如人民法院或监察机关等。那么大家如何理解监察机关搜查权限及查封、扣押的范围?接下来深圳律师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如何理解监察机关搜查权限及查封、扣押的范围?

  1、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搜查权限,规范搜查程序和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监察机关收集犯罪证据、查获被调查人,确保搜查严格依法进行,防止搜查权滥用,以顺利查明犯罪事实,有力惩治腐败。


  2、搜查的适用情形是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搜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查获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搜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的身体、物品和住处;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以及其他被调查人可能藏身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地方。


如何理解监察机关搜查权限及查封、扣押的范围?


  3、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监察机关签发搜查证,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搜查证上应当写明被搜查人的有关信息、搜查的目的、搜查机关、执行人员以及搜查日期等内容。遇到紧急情况时,比如可能携带、隐藏危险物品,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或隐匿其他涉嫌犯罪人员等情况,可以先实施搜查,再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4、监察机关在搜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亲属等见证人在场,并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搜查情况应当现场制作笔录,将搜查的情况按照搜查的顺序如实记录下来,写明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发现的证据等有关犯罪线索。搜查笔录由调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被搜查人亲属、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搜查人在逃,其亲属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调查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搜查,不得无故损坏搜查现场的物品,不得擅自扩大搜查对象和范围。对于查获的重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放置、存储地点应当拍照,并且用文字说明有关情况。


  6、搜查女性身体时,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是对女性的特殊保护,防止在搜查时出现人身侮辱等违法行为,确保被搜查女性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7、根据搜查工作需要,监察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协助进行。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搜查的,公安干警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将其带离现场;阻碍搜查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调取、查封、扣押的权限,主要是为了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固定证据,防止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者人员藏匿、毁灭证据,以便及时有效地查清案件。调取、查封、扣押的范围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需要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必须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第二,上述这些财物、文件、电子数据必须与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联,能够或者有可能证明该违法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总结的关于“如何理解监察机关搜查权限及查封、扣押的范围”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其中根据规定,监察机关在进行搜查时,搜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深圳律师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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