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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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证据保全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0-10-21 来源:


        证据保全是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及时加以收集、固定和保护的法律制度。证据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证据材料能够提交法院,并在法院主持下交由各方当事人质证,以便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证据保全制度的设立是诉讼制度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诉讼效益的内在要求。


        由于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往往具有隐蔽性、易逝性、技术佐的特点,当事人在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证据取证难,因此当事人往往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法院是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往往成为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


申请证据保存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形式要件是:


        1.明确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如果是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所涉知识产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证据保全申请应当向受诉法院提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以下实质要件: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极可能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


        2.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3.请求保全的证据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


        4.调查、收集被请求保全的证据的线。



知识产权侵权证据保全的形式:

1

        (1) 准诉讼中证据的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以前,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而为的证据保全;


2

        (2) 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即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3

        (3) 诉讼外的证据保全,即公证处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将证据固定并保存下来。不难理解,在强式职权主义的主导下,强调法院依职权行使公权利为主,那么,证据保全公证充其量是为辅。


         因为公证不具有强制执行保全措施,如查封等。但是,如果在立法上奉行民事权利基础主义,则完全可以将证据保全公证作为保全制度的首选,法院依职权的主动保全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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