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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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特征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08-11 来源:深圳律师网

紧急避险的特征是什么


紧急避险权的特征与正当防卫相比,危险的来源不同。民法上的紧急避险指的是什么?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紧急避险的特征是什么


紧急避险的特征


与正当防卫的比较


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2.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4.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权取其轻,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


5.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相同点


(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民法上的紧急避险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56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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