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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0-08-11 来源:深圳律师网

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

  (四)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五)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审查批捕条件:

  1.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2.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捕或者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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