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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21 来源:深圳律师网

一、对在前罪适用缓刑、宣告假释以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遗漏的或者再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新罪的被告人是否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司法实践中,对在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遗漏或再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新罪的被告人以何种程序进行审理,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做法不一。有的往往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判。笔者认为大可不必。下面试通过实例以说明。如无业人员孙勇,2000年3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孙勇伙同郭某(已被判刑)唯复他人,纠集邓某等人,又于2002年5月14日下午5时许在上海市桃浦四村南大门处殴打金某,孙勇砍击金的头部、手部,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金某伤情经鉴定已构成轻伤。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2条第1款、第77条、第69条的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孙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撤销对孙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在该案审理时,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有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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