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道路交通的发展,居民购车量逐年增多,而相应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也逐年增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最重要的认定当事人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诸多纠纷中处于备受争议的地位,笔者将从简要论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问题。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路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以及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发生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予以确定,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从行政学的角度出发,有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行政确认书。具体的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权利主体的单方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可以看书公安机关是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直接授权,依法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予以认定,认定书效力及于事故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各方面的特征完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各项特征,可以说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一项行政确认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概括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第11条第8款具体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属于行政受案范围,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救济的。
从诉讼证据角度出发,1、交通事故认定书应界定为客观书证;2、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归属于鉴定结论。书证是指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表达出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而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公安、检察机关的指派、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的判断。从表面形式上看,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并且加盖了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记载的内容是违章行为、事故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最后判断事故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分配。符合书证的形式及内容。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即事故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分配,恰恰是交通肇事罪以及民事赔偿责任认定中的重要一环。交通事故认定书起到的作用和鉴定结论的作为是一致的。因此,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鉴定结论那么客观,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从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的确认出发,由专门的事故责任处理人员参加,客观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于法院来说,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当事人违章行为、危害后果以及其中因果关系的确认,同样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行政确认书,是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救济的,而对于法院或检察院来说,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一种具备鉴定结论性质的书证,应综合各方面的情节来确定效力如何,而不是直接予以认定,关键在于它是否具备证据的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只有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才能被采信。
因此,法院在办理交通事故纠纷中,应加强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意识,加大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审查力度,结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确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