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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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0-10-19 来源:

  生老病死是我们不可避免的,而当我们遇到生病的时候,往往会求助于医院,但是医院有的时候因为疏忽会造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发生不利于医患关系的发展,更有可能会激发社会矛盾,所以我国对于医疗事故有许多司法解释。那么医疗事故责任知识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深圳律师网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医疗事故责任知识是怎样的?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规则,应当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受害患者一方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举证责任缓和,能够证明表现证据的,推定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


  推定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免除侵权责任,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伦理过错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原告负担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责任。对医疗过失要件实行推定,只要医疗机构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等伦理注意义务的,就推定为有过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负担举证责任。


  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和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都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认为损害是由受害患者故意引起的,其主张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即成立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


  二、患者不用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如果有以上三种情况之一,患者不用再承担举证责任,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三、医疗纠纷解决措施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寻求第三方帮助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诉讼也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可以直接选择的程序之一。协商或调解都不是诉讼前必须经过的程序,实际中完全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而直接进行诉讼。


  以上内容详细讲到了对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总的来说,一般都是事故方负主要的举证责任,同时也讲到了如何解决医疗事故,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以上便是由深圳律师网为您整理的“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医疗事故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深圳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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