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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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用人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10-09 来源: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那么关于用人单位纠纷你又了解多少呢是否有听过它需要具备哪些呢估计很多人都不清楚这一点了吧,那么接下来,为您带来了关于用人单位纠纷的相关信息,希望可以帮到您。


  一、用人单位概念


  用人单位是指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也称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职务侵权,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基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


  在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即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


  二、形态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纠纷主要有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以用人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的纠纷、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以用人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的纠纷、工作人员以用人单位名义实施的超出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的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的纠纷等。


  三、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


  《侵权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


  四、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用人单位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中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由下的用人单位,不限于《劳动合同法》领域下的用人单位,而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经济组织等。


  本案由下的工作人员,不限于《劳动合同法》领域下的劳动者,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的人员等;不仅包括一般工作人员,还包括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清算人等;不仅包括正式在编人员,还包括临时雇佣人员。


  由于本案由下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故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与国家赔偿的关系。广义的国家赔偿包括立法损害、国家行政赔偿、国家司法赔偿和国家民事。


  目前,我国立法尚未规定立法损害,国家行政赔偿、国家司法赔偿规定在《国家赔偿法》,本案由下的国家机关作为用人单位的仅指国家民事,适用的情形是在从事非行使公共管理职权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有在侵权人行使公共管理职权过程中发生的或者与行使公共管理职权有直接关系的情况下,受害人才能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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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那么关于用人者的归责原则你又了解多少呢是否有听过它有一种独特的特征呢估计很多人都不清楚这一点了吧,那么接下来,为您带来了关于用人者的归责原则的相关信息,希望可以帮到您。


  一、用人者的特征


  用人者属于一种特殊主体的侵权,相对于其他侵权,它具有如下的基本特征:


  1、用人者原则上是一种替代。在此,这种之所以被称为替代是指用人者对被使用人的侵权行为承担。


  2、原则上适用无过错原则。只要被使用人在职务活动中发生了侵权行为,该项即由用人者承担,并不考虑用人者的过错。


  3、用人者以用人者与直接侵权人存在特定关系为前提,即用人者与被使用人的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用人者对侵权人的活动存在指示、控制、监督、管理等关系。


  4、用人者是用人者对被使用人在执行职务活动时的致害行为承担的,要求侵权处于特定的状态,即在执行职务、从属雇佣活动过程之中。


  二、用人者的理论基础


  被使用者要听从用人者的命令,受用人者的管理与控制,服从其指令,被纳入用人者的组织管理之中。这一内容在大型企业和公司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大企业或大公司往往有非常严格的组织管理体系,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公司或企业的指令,执行工作任务时受到相应的监督、控制与管理。


;;;;;; 正是因为用人者对被使用者具有很强的控制力,所以要求用人者为被使用者的侵权行为承担可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促使用人者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促使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防止损害的发生。


  三、用人者的归责原则


  在用人者的归责原则问题上,无论是从世界民法发展趋势来看,还是从我国的民事立法传统的角度分析,都以无过错原则为最优选择。


;;;;;; 也就是说,根据这一原则,将不再考虑用人者是否在劳动者选任、监督或者其他方面存在过失,只要劳动者在为用人者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用人者就要承担替代。采用无过错原则,就要达到用人者无条件地承担由劳动者致害行为所引起的侵权。


;;;;;; 如此,不仅可以减轻受害人所需承担的举证负担,同时也简化了用人者的构成要件,从而使受害人的权益能够更为有效和便捷地得到救济。


  以上,就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帮大家找的用人者的归责原则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需要解决的话,也可以通过登录我们的深圳律师网站上,上面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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