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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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务合同违约责任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2020-07-13 来源:深圳律师网


  我们经常提到的合同一般都是双务合同,即双方同时承担义务同时享受权利,一方违约时,要承担违约责任,要对守约方作出经济赔偿。还有一种合同是单务合同,那么,单务合同违约责任怎么认定的呢?法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一方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则相反。单务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单方承担义务的情况,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返还借用物的义务,出借人不负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例如,合同法允许赠与附义务,但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与对方的附属义务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因而赠与合同仍属于单务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无偿委托、无偿保管、附义务之赠与、使用借贷、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等都是单务合同。

  二、单务合同违约责任怎么认定

  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由于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如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因不再有合同义务,因此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如果对方已经履行的,则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在单务合同中,因主要由一方承担义务,如果他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同时也违反了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对方对待履行或返还财产。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不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如非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对于其以履行部分有权要求未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返还其已取得的财产。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和依赖关系,一方的权利与对方的义务之间不能分离,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履行互为条件。单务合同就不存在这种特殊关系。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一方在对方为未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享有显然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负关系为前提,因而只有双务合同才存在着同时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从上述分析可知,单务合同违约并不需要像双务合同那样承担违约风险,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也不同,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违反合同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财产的,也无权要求对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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