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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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发布时间:2020-08-25 来源:深圳律师网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那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呢?现由找深圳律师网为大家介绍。


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一、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在租赁房屋的所在地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法院才具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只有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对违约人提起诉讼,法院才会受理,有必要时,可以请律师介入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居间合同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三、居间合同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四、居间合同特征

  1、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


  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2、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租赁房屋的所在地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法院才具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只有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对违约人提起诉讼,法院才会受理,有必要时,可以请律师介入维护自身的权益。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找深圳律师网为大家介绍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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