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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质量鉴定中对质量纠纷案件质量判定标准的确立原则
发布时间:2020-11-12 来源:

当双方当事人对产品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或对产品标的物的具体瑕疵有争议时,当事方可以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的申请,依据申请法院可委托如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对标的物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专业的鉴定。在产品质量鉴定开始前,我们最为关键的一个问题是要确立争议产品的质量判定标准。


深圳律师网认为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确定争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可依照如下顺序原则进行确立:


1、当事人有约定标准的优先。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院或鉴定机构可以要求争议双方对质量判定标准进行协议补充。


3、卖方在出卖标的物时,有通过产品介绍、产品说明书等形式对标的物产品品质进行了说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则该说明也构成卖方对标的物品质的明示担保。如果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该说明不符,则属于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4、当事人就有关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无法达成质量判断标准补充协议的,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一般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5、无质量标准约定,也不能对质量判定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无相应可参考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则可按照交易习惯、公序良俗等进行确定。


在产品质量鉴定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方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故意拒不提供相关产品技术资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和判断。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责任方是要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这也往往意味着诉讼结果的不利或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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