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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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该如何进行毒品死刑案件辩护
发布时间:2020-08-20 来源:深圳律师网

律师应该如何进行毒品死刑案件辩护


律师在进行毒品犯罪辩护过程中应理论联系实际,正确把握打击毒品犯罪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研究相类似的已生效的成功判例,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辩护实力,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在进行毒品死刑案件的辩护时应该注意有些观点的应用。


律师应该如何进行毒品死刑案件辩护


律师在毒品死刑案件的辩护中应注意以下几个观点:


第一、从我国目前控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上,慎杀,少杀;


第二、对同一起毒品犯罪案件,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般只判处一个死刑;


第三、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数量刚达到死刑适用标准,各被告人作用相当,责任分散的,即无明显主从犯之分的,建议法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第四、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宽处罚情节的,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比较慎重;


第五、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量刑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法院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第六、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量刑标准诉,法院可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第七、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法院可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第八、对“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而达到死刑量刑标准的,一般不判死刑,法院会留有余地;


第九、对尚无量刑数量标准或毒效难以确定的新型毒品案件,建议法院不适用极刑;


第十、对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在吻合的前提下,如不能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会特别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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