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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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1-07-04 来源: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行医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那么非法行医罪的刑事处罚有哪些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都做相关规定。找深圳律师网与您分享。

  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2、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3、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4、给患者造成伤害;


  5、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6、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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